用户服务协议

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契约」)是由会员(以下简称「甲方」)与棋易(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所提供的网站以及乙方现在正在提供和将来可能向甲方提供的网路相关服务和手机相关服务,所订立的契约。 如甲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满七岁但未满二十岁),甲方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监护人)之允许始得注册成为会员;如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则请由甲方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注册申请。甲方对本契约书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均视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或符合法律行为之要件。 第一条 契约适用之范围 乙方提供甲方线上学习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甲乙双方关于本服务之权利义务,依本契约条款之约定定之。 第二条 契约之内容 以下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与本契约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关本服务之广告或宣传内容。二、费率表及游戏管理规则。前项契约内容相互间有冲突者,应为消费者有利之解释。 第三条 名词定义 本契约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线上学习:系指甲方透过网际网路连线经由乙方所架设之网路伺服器,使甲方得与乙方提供之学习软体进行互动学习。二、学习网站:系指由乙方为提供本学习服务所建置之网站及软体。三、网站管理规则:系指由乙方订立,供为规范进行方式之规则且不影响双方契约上之权利义务者。四、学习历程:系指自甲方登入本学习网站起至登出本学习网站时止,电脑系统对甲方学习进行过程所为之纪录。五、储值:系指甲方预付乙方之金额或其余额。六、外挂程式:系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响或改变乙方线上学习运作为目的之程式。 第四条 服务范围 本契约所提供之服务,系由乙方提供网路伺服器,让甲方透过网际网路连线登入进行本学习网站。但不包括甲方向网际网路接取服务业者申请接取网际网路之服务,及提供上网所需之各项硬体设备。 第五条 特种买卖消费者之特殊契约解除权规定 甲方得于开始游戏后七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约,甲方无需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储值向乙方请求退费。甲方购买乙方储值点数、月卡、周期服务、启动码或相关产品包一经开卡储值后,即表示已经确认使用乙方提供各项服务之消费,存入帐号的服务内容,甲方将不可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条 计费标准之变更及其通知相关规定 费率调整时,乙方应于预定调整生效日三十日前于学习网站、学习互动进行中及网站登入页面公告。费率如有调整时,应自调整生效日起按新费率计收;若新费率高于旧费率时,甲方在新费率生效日前已于游戏网站中登录之储值应依旧费率计收。 第七条 学习套件与软体之退费 甲方得于购买本学习套件或付费下载相关软体后七日内,向原购买处之业者,请求全额退费。前项情形,原购买处之业者不处理或无法处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请求立即退费。 第八条 契约之生效 甲方于初次注册帐号,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约条款之规定。 第九条注册资料真实登录义务基于所提供之各项服务,您同意于注册时依注册申请程序所提示之项目,登录您本人正确、真实及完整之个人资料;当您的个人资料有异动时,请立即更新,以维持您个人资料之正确、真实及完整。如因您登录不实资料,乙方应先通知更正个人资料,如因登载不实或未更正致身分无法验正或乙方无法提供服务,甲方自负责任。 第十条 帐号与密码之使用 一、甲方于本服务注册程序中应自行设定一组帐号及密码,经乙方学习网站核对确认后即设定该组帐号及密码供甲方使用。二、该组帐号一经设定即不得变更,帐号对应之密码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机制进行变更。三、甲方应负帐号及密码保管之责,不得将该组帐号及密码转让、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如因而产生纠纷,属归责于甲方之情形,由甲方自行负责。四、乙方人员(含客服人员、游戏管理员)不得主动询问甲方之密码。五、乙方应于契约终止后三十日内,保留甲方之帐号与电磁纪录。六、契约非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终止者,甲方于该期间内办理续用后,有权继续使用原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电磁纪录。前项期限届满时,甲方仍未办理续用,乙方得删除该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所有资料,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帐号与密码之非法使用通知与处理 任一方发现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帐号,或有使用安全遭异常破坏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乙方接获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后,经甲方确认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暂停该组帐号或密码之使用权限,并更换新帐号或密码予甲方。前项情形,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扣除之储值,或补偿相当之游戏费用,但可归责于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电磁纪录被不当移转时之处理方式甲方如发现帐号、密码被非法使用,且学习电磁纪录遭不当移转时,应立即通知乙方查证,经乙方查证甲方之个人身分无误后,应立即暂时冻结该组帐号,并暂时限制相关线上学习使用人就本服务之使用权利。乙方应于暂时限制学习使用权利之时起,即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持有前项电磁纪录之第三人提出说明。如该第三人未于接获通知时起七日内提出说明,乙方应直接回复遭不当移转之电磁纪录予甲方,如不能回复时可采其他双方同意之相当补偿方式,并于回复后解除对相关线上学习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费安全装置(如防盗卡、电话锁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复遭不当移转之电磁纪录予甲方。持有第一项电磁纪录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项之处理,乙方得依报案程序,循司法途径处理。乙方依第一项规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权时,在限制使用期间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费用。甲方如有申告不实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线上学习使用人权利受损时,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游戏历程之保存与查询 乙方应保存甲方之个人学习历程纪录,且保存期间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询。甲方得以书面、网路,或亲至乙方之服务中心申请调阅甲方之个人学习历程,且须提出与身分证明文件相符之个人资料以供查验,查询费用贰佰元,由甲方负担。乙方接获甲方之查询申请,应提供第一项所列之甲方个人学习历程,并于七日内以光碟或磁片等储存媒介或书面、电子邮件方式提供资料。 第十四条 隐私权保护 关于个人资料之保护,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相关规定请参阅隐私条款。 第十五条 电磁纪录 本学习网站之所有电磁纪录均属乙方所有,乙方并应维持甲方相关电磁纪录之完整。甲方对于前项电磁纪录有支配之权利。 第十六条 连线品质 乙方各项系统设备因预先计画所需之系统维护停机,应于七日前于学习网站中公告,且于甲方登入时通知,并于学习进行中发布停机讯息。乙方应确保其系统设备,无发生错误、画面暂停、迟滞、中断或不能进行连线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务时,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扣除之储值,或免收相当之费用,或递延甲方得进行学习之时间。 第十七条 系统安全 乙方应依本契约之规定负有于提供本服务时,维护其自身电脑系统,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电脑系统或电磁纪录受到破坏,或电脑系统运作异常时,乙方应于采取合理之措施后尽速予以回复。乙方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甲方损害时,应依甲方之受损害情形,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能证明其无过失者,得减轻其赔偿责任。乙方电脑系统发生第二项所称情况时,于完成修复并正常运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程式漏洞 因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损时,乙方应依甲方之受损害情形,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证明其无过失者,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规则 为规范学习进行之方式,乙方应订立合理公平之管理规则,甲方应遵守乙方公告之管理规则。管理规则之变更应依第二十四条之程序为之。管理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规定无效: 一、牴触本契约之规定。二、剥夺或限制甲方之契约上权利。但乙方依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违反管理规则之处理除本契约另有规定外,有事实足证甲方于本学习中违反管理规则时,乙方应于网站或学习进行中公告,并以线上即时通讯方式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经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管理规则,按其情节轻重限制甲方之使用权利。乙方依管理规则停止甲方进行学习之权利,每次不得超七日。除构成契约终止事由外,乙方依管理规则对甲方所为之处置,不得影响甲方依本契约应享之权利。 第二十一条申诉权利甲方不满意乙方提供之连线品质、管理、费用计费、其他相关之服务品质,或对乙方依管理规则之处置不服时,得于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内至乙方之服务中心或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提出申诉,乙方应于接获申诉后,于十五日内回覆处理之结果。 第二十二条 契约之变更 乙方修改本契约时,应于网站首页及网站登入页面公告之,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乙方未依前项进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约之变更无效。甲方于第一项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 一、甲方未为反对之表示者,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契约变更之内容。二、甲方为反对之表示者,视为甲方对乙方终止本契约之通知。 第二十三条 契约之终止及退费 甲方得随时通知乙方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时,乙方于扣除必要成本后,应于三十日内以现金、信用卡、汇票或挂号寄发支票方式退还甲方未使用之储值或费用。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后,得立即终止本契约: 一、利用任何系统或工具对乙方电脑系统之恶意攻击或破坏。二、以利用外挂程式、病毒程式、游戏程式漏洞或其他违反公平合理之方式进行学习。三、经司法机关查获从事任何不法之行为。乙方对前项事实认定产生错误或无法举证时,乙方应对甲方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智慧财产权学习网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资料,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营业秘密、其他智慧财产权,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均为乙方或其权利人所有,除事先经乙方或其个别权利人之合法授权外,甲方不得擅自以重制、传输、改作、编辑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于任何目的加以使用,违者应自行负所有相关法律责任。若甲方于学习中发生任何违反法令之行为及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情事发生情事,乙方在接获司法机关之命令之后,得不经甲方同意即提供甲方之会员注册资料及其上线时间及学习历程纪录,交予相关之单位做为佐证,本契约亦立即终止。 第二十五条 送达 有关本契约所有事项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登录之连络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为送达。前项登录地址若有变更,甲方应即通知乙方。乙方应依变更后之地址为送达。乙方依本条地址所为之通知发出后,以书面通知到达甲方,或电子邮件进入甲方之电子邮件伺服器中,推定为已送达。因甲方之故意或过失致乙方无法为送达者,乙方对甲方因无法送达所致之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本契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因本契约而生之事件,双方合意以广州市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